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怀来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怀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候某某利用在怀来县东八里乡兴秦商贸有限公司作门卫的便利,预谋将该公司院内一彩钢大棚内的钢梁私自变卖获利,其对废品收购站老板刘某某谎称中铁三局欲变卖公司内大棚钢梁,刘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派工人切割工棚钢梁4.36吨(价值15696元),后被告人候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说明及到案经过说明;
2、证人任某某、刘某某、秦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5、怀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协议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569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雪婧
2020年4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候某某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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