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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某盗窃案)_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41997********,羌族,职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住巴塘县**大楼旁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经巴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巴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候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凌晨5时左右,被告人人候某某准备乘坐长途汽车回成都,在途经巴塘县“**串串香”正门时,发现“**串串香”二楼窗户没有关好,后通过翻窗的形式进入“**串串香”二楼,顺着楼道进入一楼,将一楼收银台中间抽屉内的3693元(叁仟陆佰玖拾叁圆)现金盗走。后沿路返回并乘坐长途汽车到达成都武侯区新南门客运站,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指认、辨认、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候某某为初犯、偶犯,其一贯表现较好,遵纪守法。在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坦白交待犯罪事实,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有真诚悔罪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林芳

检察官助理:张栩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候某某(现羁押于乡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1式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目录1份。

6、证人名单1份。

7、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8.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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