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2000********,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街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候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村**号“**”手机店,将自己的一部银色VIV0牌X30手机以2200元人民币卖给被害人施某某。被告人候某某又以650元钱向被害人购买了一部OPPO11手机。在被害人施某某转身找赠品时,被告人将之前卖给被害人施某某的、放在柜台上的VIVO牌V30手机拿走后逃离现场,后被被害人施某某及其亲属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的价值192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猛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