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未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94年12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94********,汉族,初中,无业,无职务,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镇**乡**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8年4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未央分局逮捕。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侯某某至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锦园新世纪小区,尾随业主从西门进入小区后寻找盗窃目标,发现该小区C区C单元305室被害人方某某家中厨房窗户开着,且楼下两个住户装有防盗网,于是坐电梯上到三楼通过敲门的方式确定方某某家中无人,返回楼下后,通过防盗网爬上三楼,从厨房窗户进入方某某家中,入户后在卧室衣柜内盗走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金手串后从房门逃离现场,后在未央区阁老门村将所盗金器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回收黄金的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5: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山娜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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