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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某滥伐林木罪)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诉刑诉〔2019〕586号

被告人候元生,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81967********,汉族,文盲,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街坊**栋**号,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村**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鄂尔多斯市森林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森林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元生涉嫌滥发林木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19日至9月19日、自2019年11月3日至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5日至8月19日、自2019年10月20日至1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至30日,被告人候元生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并采伐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泊江海子镇折家梁村一社、二社的杨树共计482株,其中有453株杨树属无证采伐。经鉴定,被告人候元生无证采伐的林木立木蓄积量合计为119.1立方米。

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候元生经民警电话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元生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发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元生经民警电话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燕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候元生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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