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刑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君山区,住华容县**镇**村**组。1993年因犯抢劫罪被岳阳县人民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5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君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岳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候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金某某位于**镇**村**组山上的杨树和松树。候某某明知砍伐树木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聘请颜某某、曾某某、彭某某等人于2020年4月15日、16日将该处树木砍伐,并将所砍伐树木运至殷家铺“**木材加工厂”和华容县“**人造板材有限公司”销售,非法获6000元。经鉴定,砍伐树木总株数为146株,蓄积总量为18.99立方米,其中杨树50株,蓄积8.05立方米,国外松96株,蓄积10.94立方米。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侯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销售台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颜某某、彭某某、金某某、陈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采伐林木迹地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筱刚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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