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 山 市 高 明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现住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委会**坊**号。1998年3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佛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候某某为了筹钱帮女儿治病,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将其位于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委会**村“**”(土名)的约2亩桉树林砍伐卖钱,得款人民币9400元。经鉴定,被滥伐桉树为生态林,蓄积31.48立方米,材积19.64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1784元。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候某某到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更合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砍伐自己承包的桉树林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仍然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蓄积为31.48立方米的生态桉树林,价值人民币11784元,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国平
2020年7月1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