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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某故意伤害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号。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因琐事在郯东路水云轩洗浴会所女技师宿舍与受害人谢某甲、谢某乙产生争执,双方互相殴打,互殴过程中,侯某某持刀将谢某甲、谢某乙划伤,致谢某甲左前臂、右腕部桡背侧肌腱断裂,全身软组织多处裂伤;致谢某乙右手腕裂伤、右前臂裂伤、全身软组织裂伤。经鉴定,谢某甲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谢某乙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谢某乙、谢某甲的陈述;证人禚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强

检察官助理:杨玲玲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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