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村**号。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晚9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砀山县**镇**村准备钓鱼时与被害人孙某甲发生口角,且二人之前存在矛盾,后二人互相厮打,致孙某甲腿部受伤。经砀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孙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砀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訾晚芳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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