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021971********,汉族,小学,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户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组**号。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晚,在本市槐荫区***办事处***村****超市门口,被害人陈某某、女友程某某与被告人候某某因摆摊问题发生争执,进而双方持木棍相互殴打,后候某某使用砖头将被害人陈某某右肘关节打伤。经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鉴定,陈某某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2019年3月11日,候某某与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候某某赔偿陈某某4000元,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送清单、照片、山东省立医院西院门急诊病历、济南军区总医院门诊病历、报告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候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丽丽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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