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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号,无前科。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候某某在岷县**镇**村**沟口其牧场内与村民纪某某等人喝完酒后,因送人问题与纪某某发生争吵引发打架,打架过程中,纪某某持现场一把铁锨殴打候某某时,候某某夺下铁锨并用铁锨将纪某某左小腿打伤,致该纪左腓骨下段骨折。经鉴定,纪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锨1把;

2.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淑贤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候某某现住岷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993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1份。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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