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候某某在岷县**镇**村**沟口其牧场内与村民纪某某等人喝完酒后,因送人问题与纪某某发生争吵引发打架,打架过程中,纪某某持现场一把铁锨殴打候某某时,候某某夺下铁锨并用铁锨将纪某某左小腿打伤,致该纪左腓骨下段骨折。经鉴定,纪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锨1把;
2.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淑贤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候某某现住岷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993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1份。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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