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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候某某,曾用名候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78********,苗族,文盲,贵州省台江县务农,台江县**乡排**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候某某发现被害人张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到台盘乡台盘新街异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对面的320国道附近接自己的妻子王某某,故怀疑妻子王某某与张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候某某找张某某对质,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候某某殴打张某某,导致张某某受伤送医治疗。经黔东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永棋

                                               检察官助理 蒙继芬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台江县**乡排**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388559****.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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