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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某强奸罪)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83********, 汉族,初中毕业,群众,个体经营者,住河南省**县**镇**村*庄12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街睿***1号楼2单元2001室。无前科。因涉嫌强奸,于2019年9月2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登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2月14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二次退回登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A****的黑色越野车,由漯河市出发窜至登封市区嵩阳路与西关街交叉口附近,待被害人宋某某上班经过此处时,被告人候某某强行将宋某某拉拽上其所驾车辆,驶离登封市区并沿207国道将被害人宋某某带至登封市**镇*村桥西侧向南200米处偏僻路边,后被告人候某某在其所驾车辆的后排座上将被害人宋某某强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宋某某陈述;3、证人李俊锋等人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7、勘验笔录;8、有关物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以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候某某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程度、悔罪表现等,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五至六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适用普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亚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现被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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