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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某强制猥亵案)_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初中文化,企业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住温县**街道*****队。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候某某酒后到被害人侯某二(系候某某前妻)在温县妇幼保健院二楼的员工宿舍内与其商讨复婚事宜。因二人意见不和,候某某用身体压住被害人的手使其不能反抗,采用搂抱、亲吻、摸胸、掐脖子的方式进行猥亵。

案发后,侯某二对候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侯某二的陈述;3.证人蔺某某、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构成强制猥亵罪。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素娥

检察官助理  辛艳芳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候某某现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散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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