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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候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枣阳市**办事处**社区**委**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6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下旬,被告人候某甲在广东省东莞市将自己的二手摩托车以2100元价格卖给了张某甲与王某某二人,约定加上候某甲配钥匙的钱,张某甲和王某某各付1100元,因二人没有钱,承诺发工资后偿还。后因张某甲和王某某二人发生矛盾,王某某通过电话明确告知候某甲自己一个人独资购买其摩托车与张某甲无关。5月初,王某某骑过该摩托车后将其停放在租住的房屋楼下,随后发现摩托车丢失。其后张某甲认为应该由王某某一个人赔偿候某甲损失便离开东莞回到枣阳。2020年5月27日凌晨1点33分,候某甲以问张某甲要钱为由邀约赵某某(2004年**月**日出生)等人乘坐两辆汽车赶到**镇**村*组张某甲家中,赵某某将熟睡中的张某甲叫醒带到客厅,候某甲当着张某甲爷爷奶奶的面让张某甲下跪并对其进行殴打,迫使张某甲爷爷张某乙给其2100元现金,其中除去张某甲应当支付的1100元外,候某甲强行多要了1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条、欠条、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赵某某、候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张某乙家门口监控视频、张某乙手机视频等;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甲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云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候某某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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