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望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2时26分许,侯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冀F**7X*的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107国道望都县汽车站红绿灯处,被执勤民警查扣。经望都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178.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曾因非法拘禁罪被涞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占琪
检察官助理:胡雄飞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8322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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