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张家口崇礼区**镇**村**庄园**号楼**单元**室 ,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3时31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冀GS****小型汽车在胜利路清真寺街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侯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57mg/100ml。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侯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 鑫
检察官助理:李美珍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张家口崇礼区**镇**村**庄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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