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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6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山东省昌乐县人,住山东省昌乐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8时10分许,候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鲁******号车辆在昌乐县**路岳泉加油站路段与牛某某驾驶的鲁******号车辆发生事故,后候某某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驾驶员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2.4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昌乐县中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01月16日,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潍)公(刑)鉴(交)字[2020]60号《理化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候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华卿

                               检察官助理:牟文英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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