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1〕Z3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5********,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住达州市达川区**镇**街**小区**栋**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4时11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S*****的重型自卸货车,从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山水大院建筑工地出发,途经丽景图腾酒店路口、长寿路,往平梁镇方向行驶至长寿路160号外路段时,与右侧由张某某驾驶的巴中备案号0*****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张某某倒地后被侯某某所驾货车碾压,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头颈胸部损伤死亡。经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认定,侯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侯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侦查中,被告人侯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肖某某、孟某某、马某某、岳某某、廖某某等5人的证言;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提取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春梅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街**小区**栋**楼**号,联系电话18989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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