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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10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95********,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务工,户籍地嘉陵区********号,住嘉陵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嘉陵区一餐馆与朋友蒋某某吃饭,饭间侯某某饮用郎牌歪嘴白酒约一斤左右。次日凌晨,侯某某驾驶自己的川RP****号小型轿车,搭乘朋友从嘉陵区春江路星河娱乐城出发,前往顺庆区南门坝吃宵夜。当车行至滨江南路与春江路路口左转弯时,与付某某驾驶的正在闯红灯的川R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侯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侯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2±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219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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