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黔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候某某酒后驾驶其贵F*****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陈某某从黔西县城马转盘沿迎宾大道往莲城大道方向行驶,途经迎宾大道盛世花都门口公路时,碰撞被害人付某某、张某某分别停放于公路边停车位的贵F*****号小型轿车和贵F*****号小型轿车,致三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候某某为逃避处罚,弃车逃逸现场,之后于同日12时许自动到黔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陈述事故经过。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89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黔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候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保险单、血样提取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毕)公(司)鉴(理化)字【2020】258号检验报告。6.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肇事车辆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侵犯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候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山
检察官助理 张珺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状2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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