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4198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镇**街**号**单元**室,现住址荆州市沙市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鄂D****6小型汽车沿荆州市荆州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时,撞上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并与对向行驶至此由熊某某驾驶的鄂D****0小型汽车发成碰撞,造成熊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民警现场检查发现被告人侯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荆州市中心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并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测出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送检血样鉴定意见;3.抽血、送检照片等电子数据;4.和解协议书、谅解书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佩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荆州市沙市**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986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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