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91********,汉族,初中文化,**货运**,住句容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句容市**镇**自然村**号)。被告人候某某曾因吸毒分别于2010年8月20日、2011年4月21日、2011年11月7日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和十五日;因吸毒于2011年5月7日被句容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1年11月23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6月13日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6日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6日20时26分许,被告人候某某酒后驾驶苏DG****号小型轿车,从本市西大街出发,行驶至人民路苏果超市地段处,被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 事发时,被告人候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候某某被查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洪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由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勤学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联系电话1395299****)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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