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村**楼**号。被告人候某某曾在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于2019年10月被处以罚款、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被告人候某某本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候某某酒后驾驶皖F*****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萧县**村**大队部路段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83mg/100ml。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33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候某某驾驶证现在被暂扣期间、违法记分达到12分、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停止使用)。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候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证明被告人侯某某曾在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于2019年10月被处以罚款、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本次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涉嫌醉驾,驾驶证现在被暂扣期间、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停止使用)。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候某某开辆红色传奇车开到了村大队部,车号是皖F*****号,当时派出所说候某某喝酒了,就把他带走了。
3.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自己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0月在肥西县被行政处罚过。2020年9月15日中午12时多在家和我吃的饭,喝了有半斤口子六年窖,酒后自己驾驶皖F*****号传奇小型普通客车去**大队部,在大队部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结果为183mg/100ml,交警把他带至萧县为民医院抽血。驾驶证是C1证,因为之前在肥西酒驾被暂扣了。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安徽永泰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7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33mg/100ml。
5.萧县公安局根据执法仪视频及**大队部录像制作光盘一张,内容为民警查车、抽血过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驾驶证被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辆,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候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风雷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萧县**乡**村**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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