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费县,现住在镇赉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3时28分,被告人候某某驾驶蒙F1****黑色小型轿车沿珲乌高速乌兰浩特方向行驶至830公里白城东收费站入口匝道时,碰撞中央护栏,致使车辆损坏,路产损失,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5月8日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检验意见为从送检的候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1mg/100ml,候某某属于醉酒危险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候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违反交通规则,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拘役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其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考虑,可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鹏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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