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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9〕38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4月1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14时01分,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红色三轮电动车行驶至淅川县厚坡镇唐庄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7.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供述;2.证人范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 ;4.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杨定军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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