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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1〕Z37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于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候某某驾驶牌照号为京******的重型厢式货车(乘车人宋某某,系候某某之妻),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70KM+700M处,撞上前方贾某某停在路边牌照号为冀******的重型货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候某某受伤、宋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河间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候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到河间市公安局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间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信、归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霞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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