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五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是4127261993********,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乡**村**自然村,现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乡**村**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延期至2019年8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31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值班律师孙晓兵,河南三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31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3时40分许,候某某驾驶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机西高速公路83KM+30M处时与叶某甲驾驶的豫A*****号轿车发生追尾相撞后豫A*****号轿车前移又与赵某某驾驶的晋K*****(晋K****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豫A*****号轿车乘车人赵某甲、赵某乙、叶某乙死亡,豫A*****号轿驾驶员叶某甲、乘车人员李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叶某甲、李某某所受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候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8.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两人重伤二级,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静
2019 年 12 月 9 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两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