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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村**组**号。2003年12月30日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候某某驾驶晋L****X(晋L****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省道329线35公里+800米路段(恒晟煤业门前)向东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宜某某驾驶的晋L****X(晋L****挂)“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宜泽刚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宜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笔录;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穆小元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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