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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某、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候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8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楼**栋**单元**,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镇**村**组,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候某某在其法国朋友“I某某”的授意下,帮其提供银行卡收款,并将收款按“I某某”的指示通过ATM机无卡存款转到指定账户,从中收取5%的好处费。被告人蔡某某在被告人候某某的授意下,也帮助提供银行卡收款,并将收款按候某某的指示通过ATM机无卡转存到其指定的账户,从中收取3%的好处费。被告人候某某、蔡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然替“I某某”支取及转存赃款。

1、2019年3月,被害人张某某在网上认识一名自称伊拉克军人的人,谎称给其邮寄了钱箱让帮忙保管,以快递被海关扣留,需要办理非检验证书才能放行等为由诈骗张某某钱财。当月16日,被害人张某某将被骗款中的16000元转入对方提供的被告人候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中(卡号为62284800186********)。

2、2019年3月,被害人廉某某在网上认识一名自称在叙利亚执行任务的人,谎称让被害人冒充其家属给其领导写信解救其,后以需要给其长官缴纳押金为由诈骗廉某某钱财。同年4月7日,被害人廉某某将43800元转入对方提供的被告人候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中(卡号为62284800186********)。

3、2019年3月,被害人仇某某在网上认识一名自称叫“W某甲”在叙利亚维和部队工作的英国人,对方以邮寄物品让其帮忙代收需垫付邮费为由诈骗仇某某钱财。同年5月6日,被害人仇某某将11000元转入对方提供的被告人蔡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84800189********)。

4、2019年4月,被害人李某甲在网上认识一名自称叫“托某某”的驻阿富汗美军上校,对方以给其邮寄钱箱需要垫付快递费为由诈骗李某甲钱财。当月13日,被害人李某甲将45000元转入对方提供的被告人候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84800186********)。

5、2019年4月,被害人郭某某在网上认识一名自称“W某乙”的德国人,对方以给其汇款需要缴纳清关费用及印花税为由诈骗郭某某钱财。被害人郭某某分别于当月21日、22日向对方提供的被告人蔡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84800189********)转入4500元、15000元,共计19500元。

6、2019年4月,被害人王某某在网上认识一名自称在叙利亚维和部队服役的美国人,对方以给其邮寄包裹需缴纳邮费等为由诈骗王某某钱财。同年5月29日,被害人王某某将10000元转入对方提供的被告人候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170005900********)。

7、2019年4月,被害人赵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号**室家中上网时认识了自称叫“金某某”在伊拉克打仗的美国士兵,其以办理回国手续需缴纳费用为由,多次诈骗赵某某钱财。同年6月4日、6月17日,被害人赵某某分别将被骗款中的10000元、30000元转入对方提供的被告人候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122602001********)及候某某让其堂弟李某某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172327120********)中。同年6月18日,被告人候某某指使李某某从30000元中扣除600元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转入其提供的其他账户内。

8、2019年5月,被害人李某乙在网上认识一名自称在叙利亚服役的军人,对方以让其帮忙签署退休文件并缴纳邮费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乙钱财。当月6日,被害人李某乙将38410元转入对方提供的被告人蔡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中(卡号为62284800189********)。

9、2019年5月,被害人毛某某在网上认识一名自称在伊拉克服役的战地医生,对方以给其邮寄钱箱需要缴纳邮费为由诈骗被害人毛某某钱财。当月8日,被害人毛某某分3次将被骗款中的9900元、9900元、300元,共计30000元转入对方提供的被告人候某某持有的其母刘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中(卡号为62220802000********)。

10、2019年5月,被害人吴某某在网上认识一名自称在利比亚服役的意大利人,对方以让其帮忙买机票为由诈骗吴某某钱财。同年7月8日,被害人吴某某将10500元转入对方提供的被告人候某某堂弟李某某名下的中国银行卡中(卡号为62220327120********)。

11、2019年6月,被害人孙某某于在网上认识一名自称叫“柯某某”在叙利亚服役的美国人,对方以给其邮寄包裹需缴纳邮费等为由诈骗被害人孙某某钱财。被害人孙某某分别于当月12日、14日向对方提供的被告人候某某持有的其朋友肖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中(卡号为62220307050********)转入24206元、73370.02元,共计97576.02元。

12、2019年6月,被害人朱某某在网上认识一名自称是伊拉克维和部队军官,对方以给其邮寄包裹需缴纳邮费等为由诈骗被害人朱某某钱财。当月13日,被害人朱某某分2次向被告人候某某的建设银行卡中(卡号为62170005900********)转入10000元、2000元,共计12000元。

13、2019年7月,被害人路某某在网上认识一名自称是英国籍的男子,对方以给其邮寄包裹需支付邮费等为由诈骗路某某钱财。当月6日、9日,被害人路某某分3次向对方提供的被告人候某某堂弟李某某的邮政银行卡中(卡号为62179982700********)转入9600元、8900元、21000元,共计39500元。

综上,2019年3月至7月,被告人候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为诈骗分子支取赃款共计413286.02元(其中包括被告人蔡某某支取赃款共计689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蔡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而帮助取现、转存,且被告人候某某犯罪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某犯罪后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原海兰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候某某现羁押于兰州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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