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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90********,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住张家港市**镇**城**幢**号(户籍地山东省单县**镇**行政村**村**号)。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月1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晚上,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经事先商量后,分别至张家港市**镇**新城**门停车场及张家港市**镇**路**浴室停车场处,采用手抠的方式,分别窃得钱某甲的车牌为苏EL****宝马汽车及陈某某的车牌为苏E3****宝马汽车的左侧反光镜片各一块。经鉴定,总计价值人民币6534元。

案发后,赃物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2021年1月21日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等物证;

2.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相关的照片等书证;

3.证人钱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钱某甲、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丙龙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全部案卷材料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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