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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开设赌场案)_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候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号,住温县****小区*号楼***。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12月12日被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后该案转为刑事案件。因被告人候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从博爱县拘留所押回并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11日期间,被告人候某在温县**花园小区对面“****公司”二楼设立棋牌室供他人赌博,其赌博方式为“晃晃”,即用卡片当筹码(蓝卡代表20元、红卡代表100元),每点儿20元,每天分四个场次(上午、下午、前半夜、后半夜)赌博,并按照每人每场次抽取40元费用,候某雇佣服务员敬某某、李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筹码兑换,参赌人员输赢结算均用筹码与服务员或候某兑换赌资。经查,候某开设棋牌室期间共计抽头渔利69025元,赌资流水达8715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敬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候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候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督敬

检察官助理 王亚楠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候某现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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