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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3199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乡**村**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候某某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候某某与被害人卞某某通过QQ聊天软件结识,被告人候某某谎称其可以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骗取被害人卞某某信任。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候某某以发表论文需要定金为由,被害人卞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人民币5000元。随后被告人候某某谎称论文发表成功并伪造录稿通知书。2019年11月16日,被害人卞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人转款人民币1.8万元。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候某某主动联系被害人卞某某,谎称其可以为被害人在《人民论坛》杂志代发论文,被害人卞某某通过微信分三次向被告人候某某转账8万元。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候某某主动联系被害人卞某某,谎称其可以为被害人在《领导科学》杂志发表论文,需预交定金,被害人卞某某遂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候某某转账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候某某共骗取被害人卞某某5.6万元人民币。

另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候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石某某。被告人候某某谎称其可以代写论文并在《职业与教育》杂志上发表,骗取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1.7万元;

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候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通过网络结识。被告人候某某谎称其可以在《人民论坛》发表论文,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信任,后被害人高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转账3万元。

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候某某通过QQ软件与被害人辛某某结识。被告人候某某谎称其可以代写代发论文,后被害人辛某某信以为真。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害人辛某某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人候某某,共计转款人民币32250元,后被告人候某某退款2000元。被害人辛某某实际损失人民币3.025万元。

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候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通过QQ软件结识。被告人候某某虚构其可以在大学学报发表学术论文,被害人李某某信以为真,并于2019年9月10日、26日通过QQ、支付宝多次向被告人候某某转款,被害人李某某合计被骗人民币0.84万元。

被告人候某某共计骗取钱款人民币13万余元,上述钱款皆被被告人候某某挥霍。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候某某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芦家营乡三台坊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卞某某、辛某某、石某某、高某某、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代写代发论文,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洁

检察官助理:廖林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候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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