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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候兵诈骗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候兵,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91********,彝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号,住**********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西昌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2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兵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候兵于2018年3月7日注册成立“凉山**服务有限公司”,租用位于西昌市**公寓小区**栋**号房屋作为办公地点。

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候兵以“凉山**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微信朋友圈、58同城等网络平台上发布各类职业招聘信息,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声称能够帮人介绍安排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编制或合同工作岗位,并以签署就业协议保证帮客户获得正式编制或合同工作岗位,不成功就全额退款为由骗得被害人信任,让被害人提前支付半额就业服务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资金用于投资个人工程以及个人挥霍。在被害人未获得协议上承诺的工作后,又以各种理由隐瞒真相,拖延、拒退骗取资金。

2018年8 月17日至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候兵共骗取且某某、邓某某、何某某等30余名被害人共计2246000元,已退还白某某、阿某某等人共287000元。被告人候兵实际获利19590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萍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起诉书10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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