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905号
被告人俸金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0********,傣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会**组,现住址:**乡**村委会**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路**小区**单元** 室,现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珠宝城**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俸金某、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隆阳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俸金某经营的隆阳区**通讯部获得移动公司授权用工号AGTM****办理新开实名制电话卡业务,通过到**乡各村开展充值话费送手机等优惠活动,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采集后办理了大量实名制电话卡。后俸金某于2019年12月5日开始多次将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的实名制电话卡以每张50-13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缅甸男子(未抓获),后因俸金某与缅甸男子发生矛盾,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3月期间,由被告人陈某某作为中间人帮缅甸男子向俸金某购买实名制电话卡,俸金某出售实名制电话卡共获得违法所得111680元。俸金某出售的实名制电话卡有44个号码涉嫌电信诈骗案件共58起,涉案金额为1606710元。
2020年4月13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区**乡**通讯部抓获被告人俸金某,同年4月15日10时,公安民警在瑞丽市**珠宝城**号门口抓获被告人陈某某。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通讯部查获的16张电话卡、从俸金某处查获的黑色VIVO手机1部、从陈某某处查获的红色OPPO手机1部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案件照片、微信、支付宝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3.证人朱某某、欧某某、俸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付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俸金某、陈某某的供述;6.搜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俸金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俸金某、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俸金某情节特别严重,陈某某情节严重。被告人俸金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二人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对二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俸金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4年6个月,并处罚金;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云
检察官助理:杨春会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俸金某现被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668720****、1764507****(陈某某妻子)
2. 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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