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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俸某甲挪用资金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俸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61975********,傣族,初中文化,原**村**组组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住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俸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监察对象俸某甲在担任双江自治县**乡**组组长期间,挪用“**风情园建设斜顶改造资金”47万元,分别借给俸某乙32万元,借给刀某某8万元,借给俸某丙4万元,借给俸某丁3万元。至今仅俸某丙归还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二十三份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俸某丙、俸某戊等七十六人的证言;

3.被告人俸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俸某甲利用职务的便利擅自将集体资金借给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造成集体资金较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斌

检察官助理:郭佩玉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俸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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