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俸某甲,曾用名俸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9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1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5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出租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2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同年9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5月2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1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俸某甲、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底被告人俸某甲从被告人李某甲处购买名为“新汇国际”的网络诈骗平台,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准备电脑、微信号等作案工具,利用QQ群发布“新汇国际”平台招收代理九折充值,发展下线赚取差价的虚假广告吸引客户在平台注册,在客户注册后冒充玩家充值上分诱骗客户充值,等客户充值1000元以上后,被告人俸某甲等人登录平台后台账号冻结客户平台账户资金,让其充值双倍资金解冻,又以“订单超时”、“解冻失败”等理由继续让客户充值,直至客户发现被骗。被告人俸某甲等人采用该诈骗手段于2019年8月24日诈骗被害人方某某15000元,于2019年9月4日诈骗被害人马某甲11800元。2020年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配合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西延市场附近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2020年1月11日,宁乡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协助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宁乡市城郊街道车站路星期日宾馆四楼出租屋内将被告人俸某甲抓获归案。到案后,两被告人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使用的手机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马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方某某、马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俸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俸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为其提供诈骗平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李某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俸某甲、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俸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林麟
检察官助理:李波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俸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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