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刑事检察部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俸某某,又名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66********,傣族,文盲,农民,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家住耿马自治县**镇**组**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委托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四五月间,被告人俸某某分别在其位于耿马自治县**镇**组**号家中、**村往临翔区方向道路路边等地点,多次向吸毒人员杨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及唐某某等人贩卖甲基丙苯胺(冰毒)片剂共计269颗,重约26.0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
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检测报告;
6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俸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国卿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俸某某现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证人名单壹份、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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