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俸某某贩卖毒品案)_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二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俸某某,男,傣族,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96********,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耿马自治县****村民委员会**组。有前科,2015年5月2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俸某某在耿马自治县耿马镇幸福水库公路边贩卖给韦某某人民币80元4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麻”、“麻黄素”); 2020年3月17日00时许,俸某某在耿马镇步行街“绿岛酒吧”门口贩卖给韦某某人民币100元4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当日00时40分许,俸某某在步行街楼梯口贩卖给韦某某、者某某人民币70元4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经侦查实验核定,俸某某贩卖给韦某某、者某某未查获实物的12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约重1.112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吸毒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者某某证言;

3.被告人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封存笔录;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调用库存毒品审批表、毒品出入库登记表、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笔录、手机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俸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约重1.112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俸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红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俸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卷2册。

3.量刑建议书。

    4.证据目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