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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俸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94********,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的事实

2020年3月间,被告人俸某某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胡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5颗,约重1.3905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3日、26日,被告人俸某某在其位于双江自治县勐库镇城子村城子二组3号的家中两次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颗、3颗,约重0.8343克;

2.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俸某某在双江县**镇**村后山老吊桥旁向吸毒人员胡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颗,约重0.5562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2020年初至3月间,被告人俸某某多次容留陈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单独或共同在其位于双江自治县**镇**村**组**号的家中卧室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3月27日21时30分,被告人俸某某容留王某某、杨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吸毒人员王某某、杨某某被当场查获,并在王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在现场查获吸毒工具两套,俸某某逃跑。同年4月1日,被告人俸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手机、毒品和吸毒工具等;

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微信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陈某某、胡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报告书;

6.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俸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情节严重,并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的规定,被告人俸某某犯有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锦花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俸某某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查获的毒品、吸毒工具现存于双江自治县公安局。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涉案财物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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