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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俸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临桂县,身份证号码:45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被临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俸某某来到桂林市临桂区**路**药房旁停车位处,趁无人之机,用钳夹将失主秦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三轮电动车坐垫下的铁皮扳平,盗走坐垫下的电瓶。经鉴定,被盗金海有牌电瓶价值人民币1200元。

2020年4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俸某某来到桂林市临桂区**店门口停车位处,见失主申某某停放在此的绿源牌电动车没有拔车钥匙,遂趁无人之机将电动车开走。经鉴定,被盗绿源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14元。

2020年4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俸某某来到桂林市临桂区**超市门口渠道边,趁无人之机,用钳夹将失主蒋某某停放在此的三轮电动车坐垫下的铁皮扳平,盗走坐垫下的电瓶。经鉴定,被盗天能牌电瓶价值人民币410元。

2020年5月2日11时许,被告人俸某某来到桂林市临桂区**鞋店门口停车位处,趁无人之机,用钳夹将失主秦某乙停放在此的三轮电动车坐垫下的铁皮扳平,盗走坐垫下的电瓶。经鉴定,被盗超威牌电瓶价值人民币1435元。

综上,被告人俸某某实施盗窃4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42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健琳

2020年10月21日

附:

1. 被告人俸某某现被羁押在临桂区看守所;

2. 随文移送案卷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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