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70********,傣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住双江自治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3日,被告人俸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双江自治县千户村方向往双江县城方向行驶,同日20时45分,当该车行驶至双江自治县忙袜河南路怡安小区路口处时被查获。经鉴定,俸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26.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十组书证;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告知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俸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翠娟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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