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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64********,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某区********号,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9月20日因吸毒被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行政罚款500元。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刑事拘留,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间,被告人俱某某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俱某某在宝鸡市陈某区**镇**村**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俱某甲、俱某乙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一包。

2、2019年9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俱某某在其工作地点宝鸡市陈某区**地门房内容留吸毒人员俱某丙吸食毒品海洛因一小包。

3、2019年9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俱某某在宝鸡市陈某区**镇**村**组家中卧室容留吸毒人员俱某甲、俱某乙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一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俱某甲、俱某乙、俱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俱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丽艳

检察官助理:王星星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俱某某现羁押于宝鸡市陈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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