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6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街**号,住无极县**乡**村**街**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1时许13分,被告人俱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无极县境内铁九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北远道口处时撞住同向唐某某停驶的冀AI****小型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俱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俱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送检的俱某某血样进行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1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无极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英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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