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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修某某诈骗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修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302281972********,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镇**村**屯黑龙江省林甸县**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7月23日、9月29日,被告人修某某驾驶黑E****3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拉载从天津港、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发往佳木斯**工厂和安达市**有限公司的收割机经行大广高速。在黑龙江龙凤站出高速时,修某某使用与拉载农机不符的农机牌照、农机行驶证、跨区作业证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三次共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9,134元。案发后,被告人修某某已将骗免的9,134元高速公路通行费补交大广高速公路大庆管理处。

2020年12月2日,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将被告人修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侦破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单,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说明、发货通知单,机动车信息详单,**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情况说明,龙凤收费站免费明细,大广高速公路大庆管理处查验信息记录表、照片,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关于新旧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办理跨区作业证流程及时限说明、情况说明等

2.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修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修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修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修某某多次诈骗,酌定从重处罚,全部补交骗免的高速公路通行费,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修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门艳荣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修某某现住黑龙江省林甸县**镇**村**屯;

      2. 本案卷宗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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