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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修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修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廊坊市安次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7********,汉族,本科文化,务工,现住廊坊市安次区**小区**-**-**。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7月16日,被告人修某某在陈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登陆陈某甲的微信及支付宝,先后为自己偿还网络小额贷款共计人民币9698.7元。

案发后,被告人修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一组;

    2、书证一部;

    3、证人胡某某、陈某乙、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贞

检察官助理:刘芳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修某某现在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65326****);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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