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县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修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70********,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乡**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阿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30日被阿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索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94********,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乡**村,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阿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30日被阿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更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88********,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乡**村,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阿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30日被阿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修某某、索某某、更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四川公路桥梁集团公司在省道S220线ARL2标段施工时,因施工砂石供应不足,经县交通局、林业局、农蓄水等相关部门的同意,在该地段K45+500处临时采砂,安羌乡下安村村民以该采砂地段属于该村集体草山为由,在2018年10月11日上午9时许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省道S220线ARL2标段施工工人发生争执,阻止工人施工。
期间,被告人修某某(下安村2组组长)在前日通知2组村名于次日前往施工地聚集阻工,并在当天最先动手,手持钢管击打工人朱某某头部(未造成轻微伤),且用石头砸施工方皮卡车,造成该车挡风玻璃等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索某某在案发当天用石子击打一名工人,行为突出;被告人更某某在案发当天最先阻止施工队挖掘机施工,其后用石子击打2名工人,行为突出。经鉴定,此次聚众扰乱行为中,造成施工方损失人民币2027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甲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修某某、索某某、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修某某、更某某、索某某聚众扰乱生产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四川公路桥梁集团公司在省道S220线ARL2标段施工无法进行为期一天,造成损失20272.2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德金卓玛
2020年3月27日
(院印)
附:
1.3名被告人现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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