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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修某某故意杀人案)_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238号

被告人修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干部,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街道**路**号**楼**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修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修某某与妻子被害人石某甲因债务问题感情出现不合,并于2019年5月26日形成离婚协议书初稿,因被告人修某某对协议内容有异议而未能签署。当月30日晚,二人再次讨论离婚问题,因财产分割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修某某从客厅电视柜抽屉拿出一把羊角铁锤,来到卧室,趁被害人石某甲熟睡之机,用手掐被害人石某甲脖子,被害人石某甲惊醒并挣扎反抗,同时请求被告人修某某松手,被告人修某某非但不停手,还手持羊角铁锤朝被害人石某甲头部连续砸打数下,致被害人石某甲双枕叶脑挫裂伤、枕骨、双侧顶骨粉碎性骨折、头部多发裂伤,并一直流血。后被告人修某某离开卧室在家中服用其事先购买的乙酰甲胺磷农药自杀。被害人石某甲随后挣扎着用手机打电话向其兄石某乙求救,石某乙接到电话后报警。经出警民警协助,被告人修某某、被害人石某甲被送至武平县医院救治,脱离生命危险。经武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石某甲伤情为轻伤一级。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修某某作案时患有“抑郁发作”,并无精神病性症状影响其辨认能力,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羊角锤、农药瓶及瓶盖、手机;2.书证:110接警单、户籍证明、离婚协议书、住院诊断记录及疾病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乙、王某某、修某甲、石某丙、修某乙、胡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武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8.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出警经过、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修某某持凶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修某某犯罪时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毅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修某某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被扣押的羊角锤等物证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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