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河检公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老龟头”,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013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东海镇**巷**号,案发前住陆丰市东海镇**尾**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7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王某甲于2010年12月30日因盗窃案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新华派出所刑事拘留,后撤案释放;于2016年3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河源市源城区分局缉毒大队刑事拘留,后于2016年4月1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王某甲因吸食冰毒于2013年7月3日、2016年9月20日、2018年3月22日被强制隔离戒毒。
被告人颜某乙,绰号“老海”,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015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东海镇**村,案发前住陆丰市东海镇**居**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6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颜某乙于2012年8月2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陆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后因吸食毒品被收监于2015年6月25日开始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于2016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因吸毒被陆河县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2018年3月23日因吸毒被陆丰市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颜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抢劫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期间,杨某丙(另案处理)在陆丰市陆城地区从事非法高利放贷,通过笼络、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培养亲信和打手进行非法讨债。为掩人耳目,于2016年由其儿子杨某丁(另案处理)成立陆丰市嘉元实业有限公司,随后杨某丙、杨某丁等人以嘉元实业有限公司为依托,并通过其非法聚敛的巨额钱财,不断地给成员下发小额钱财,在万国酒店等处开房供成员免费吸食冰毒,从而逐步形成以杨某丙、杨某丁等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白某庚、陈某辛等(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为积极参加者,以林某已等人(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非法经营、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抢劫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陆丰的社会管理、经济、生活秩序,危害性极大,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王某甲于2017年刑满释放后,经彭某癸(另案处理)、白某庚引进加入以杨某丙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为该组织实施喷漆、骚扰等非法讨债活动,成为了积极参加者。
2017年12月,被告人颜某乙将一支自制仿“六四式”手枪藏在陆丰市东海镇六驿新村南一巷10号出租屋302房的衣柜内,意图贩卖。2018年1月2日凌晨,颜某乙利用其女友廖某戊的手机微信与郑某壬(化名郑佳远,另案处理)达成以人民币7500元买卖枪支的意思表示。同月3日17时许,公安机关对该出租屋进行清查时,在302房的衣柜内查获枪形物品一支及子弹七发。经鉴定:被查获的枪形物品是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7.62mm制式手枪弹,具备枪支性能。被告人颜某乙获悉因枪支一事被公安机关追捕后,经白某庚的引见,请求杨某丙出面摆平但未果。为寻求庇护,被告人颜某乙加入以杨某丙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8年1月下旬,林甲1(另案处理)委托杨某丙向张乙2(另案处理)等人讨要被骗的毒资,并答应给予一定“费用”。期间,杨某丙及其成员白某庚等到陆丰市碣石打听张乙2下落,而杨某丙听说林某甲1另找他人来处理这件事并追回了人民币10多万元,认为自己为此事付出“人工费用”。2018年2月1日中午,被告人颜某乙、王某甲、同案人林某已等人跟随杨某丙到陆丰市东海镇陆华公寓707房林某甲1和其同居女友欧丙3的住所,杨某丙与林某甲1因上述费用一事发生争吵,王某甲拿出枪状物对着林某甲1进行威胁。不久后,杨某丙指示颜某乙、王某甲等人将其押到陆丰市丽景半岛酒店。在丽景半岛酒店,被告人颜某乙、王某甲等人对林某甲1进行殴打,继续向其索要“费用”。当天傍晚,杨某丙指使白某庚、林某已、颜某乙、王某甲等人将林某甲1押到陆丰市东海镇冷头村荒山埔,再次对林某甲1进行殴打,期间,王某甲、颜某乙劫取林某甲1身上的现金人民币700多元及支付宝内的人民币560元,随后林某已回家,王某甲、颜某乙将林某甲1押回陆华公寓707房与杨某丙、陈某辛、丘丁4、彭某癸等人汇合。杨某丙安排陈某辛、彭某癸等人轮流看守林某甲1、欧丙3,限制两人的人身自由。次日上午10时47分,颜某乙再次向林某甲1劫取支付宝内的人民币6元。在杨某丙的授意下,林某已、丘丁4、王某甲、颜某乙等人胁迫林某甲1签写人民币12万元的欠条。经鉴定:林某甲1的损伤程度属未达轻微伤范围。
被告人王某甲在跟随杨某丙期间,因与王庚5妻子庄佳佳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了防止王庚5报复,在陆丰市东海镇东陆酒店向被告人颜某乙借了一支仿“六四式”手枪随身携带。2018年2月22日11时许,王庚5找不到妻子庄佳佳,获悉王某甲在陆丰市东海镇雅庭精品酒店305房,遂持刀闯到雅庭精品酒店三楼质问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见状遂持枪上膛与王庚5对峙,被在场的杨某丙、黄戊6等人劝开。尔后,王某甲、杨某丙等人各自离开现场。被告人王某甲离开酒店后,立即到杨某丙住处找杨某丙出面解决与王庚5的事情。2018年3月23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东陆酒店902房查获被告人颜某乙借给被告人王某甲的手枪一支及子弹四发。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枪形物品是一支以火药动力的自制“六四式”手枪,因故障无法正常击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该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而自愿加入,为该组织多次实施喷漆、骚扰及暴力等非法讨债活动,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颜某乙为“摆平”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罪行而加入该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被告人王某甲、颜某乙加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后,经杨某丙授意,伙同他人以实施长时间的人身控制、暴力等方式向林某甲1索要非法的“费用”未果,后以暴力方式劫取林雪候身上的财物。在杨某丙的授意下,王某甲、颜某乙以暴力逼迫林某甲1写下十二万元的欠条,数额巨大,还伙同其他成员非法拘禁欧丙3。另外,王某甲、颜某乙还非法持有枪支,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未遂)、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鉴于颜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城良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颜某乙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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