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信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02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户籍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号,住新昌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案件于2020年4月1日再次移送本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左右,被告人信某某从宁波一培训机构购得伪造的教师资格证一本。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信某某利用上述证件先后5次从新昌县教育体育局骗取在职自聘教师奖励补助款,共计人民币16870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信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信某某已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教师资格证复印件、教师年终考核结算表、银行交易账单、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盛某某、曹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玲玲
附:
1.被告人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宗3册;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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